|
(一)用海审批程序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查和报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批准:
(一)填海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1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70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六)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审查原则
(一)严格控制填海和围海项目;(二)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三)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四)保证国家建设用海;(五)保障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三、审查依据
(一)《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海洋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海洋功能区划;(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四)海域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审查内容
(一)项目用海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三)项目用海申请、受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四)项目用海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五)项目用海是否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六)项目用海是否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七)海域使用论证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是否切实可行;(八)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有无争议;(九)存在违法用海行为的,是否已依法查处;(十)有关部门意见是否一致;(十一)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五、审批程序
(一)本办法审批范围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未设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跨县级管理海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报至国家海洋局。
本办法审批范围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
(二)国家海洋局接到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抓紧办理,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当征求意见。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的项目用海,还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自收到征求意见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家海洋局。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如有不同意见,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协调。
(三)在综合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意见基础上,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四)项目用海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办理项目用海批复文件,主送海域使用申请人,抄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其中,按规定应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在缴纳后方可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申请前提出海域使用申请,经国家海洋局预审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立项手续。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项目及海洋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应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三)《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由国家海洋局根据有关批准文件直接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不得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四)凡存在未批先用、越权审批或者化整为零、分散批准等违法用海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凡不违反保密规定的,由国家海洋局向社会公告。公告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国家海洋局需在每年年末将项目用海审批情况汇总报告国务院。
(二)海域使用证办证程序
提出申请→审查→审批→发证→存档→使用期限审核
一、提出申请:需要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海域使用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附件:
1.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项目的批准文件。
2.项目投资或工程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计划。
3.以1号或2号图纸绘制的海域使用界至图一式二份和按比例缩小成标准A3纸型(42cm×29.7cm)的海域使用界至图一式三份;海域使用界至图必须由具有海洋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经实地测绘后绘制,必须标明四至坐标、地物、图例及各折点坐标;测绘员、审核员必须签名,并加盖测绘单位公章。
4.国家认可的资源环境评估单位就工程对海域自然环境和海域资源的影响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5.使用海域后恢复海域功能的措施。
6.交叉使用的海域应提交交叉使用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审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用海申请后,派员对拟使用的海域的质量等级、范围和相邻海域生态环境进行现场勘测,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然后依据海域管理有关法规和海域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对申请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三、审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同意的用海申请,填写《海域使用权审批表》,出具同意意见后,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政府审批。
四、发证:政府批准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海域使用申请者,申请者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费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海域使用证。
五、存挡:发证机关将有关批准文件、图片和其他相关资料编号,填写档案卡归挡保存。由省、市批准的项目,发证机关将项目审批的有关材料复印件送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六、使用期限审核:发证机关在海域使用证有效期满二个月前通知海域使用单位办理海域使用期延展手续或由发证机关按期注销其海域使用证。
上述操作的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二、《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三、《惠州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试行)办法》
(三)办理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一、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发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方可投产。
1、种苗培育场(从种苗繁育场购进鱼苗,培育鱼种的)要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2、种苗繁育场(从原产址或指定育种单位引进亲本,繁育种苗的)、良种场(引进原种和经过审定的良种,繁育后备亲本或子一代良种亲本,供应种苗繁育场的)须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发证。
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每一年度由核发机关进行年审验证一次,期满后或中途变更生产项目,须重新报批换领新证。
三、水产种苗繁育场和种苗培育场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并,要报经我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备案;水产良种场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撤并,要报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批准。
四、凡外省、市的水产种苗进入我市,须经我局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
五、从国外引进新品种或向国外输出水产种苗,须经惠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同意,报农业部批准。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
2、国家农业部关于印发《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年农[渔]字第6号)。
3、《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4、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淡水养殖种苗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粤海水函[1998]59号)。
(四)水生野生动物办证程序
一、办证对象
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办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 确需捕捉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的, 可以申请特许捕捉证:
(一)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 必须捕捉的;
(二)为驯养繁殖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三)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 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四)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 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 必须捕捉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发放特许捕捉证:
1.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国家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2.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
3.根据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4.无技术保障和资金保证的。
三、办证程序
(一)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由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特许捕捉证;
(二)需要在本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和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报市农业局批准核发特许捕捉证;
(三)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 生野生动物的, 由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向捕捉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捕捉的, 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和证件工本费。
三、职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五)省渔政总队惠东大队办事指南
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广东省渔政海监总队惠东大队、广东省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总队惠东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惠东检疫站三支执法队伍合并成一个综合执法主体,称为广东省渔政总队惠东大队。
一、 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代表国家履行渔政管理和海洋监察职能,对外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对内保护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维持海洋和渔业生产秩序。
(二)组织实施全市海域和渔业水域的巡航监视,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三)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协助政府部门组织防台以及海事调解。
(四)负责全市渔业船舶登记和四等船员考试,发证、审证、换证。
(五)负责检查监督渔业准入、持证捕捞、持证运输和水生野生动物保。
(六)负责海域使用、海洋倾废、渔港水域防污及渔业无线电台的执法。
(七)依法对渔业船舶及其产品进行检验、监督,对渔业船舶修造厂及设计单位进行资格认可。
(八)统一领导全县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的业务。
(九)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海上缉私工作。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办事指南
(一) 申请新造或购买渔船。
1、提出书面申请。
2、凭批准文件,与厂商或卖船方签订建造或买卖合同。
3、持有关资料,到渔政部门编定并授予船名、船号。
4、申请船舶检验(新造船舶,建造全过程都必须接受检验)。
5、凭检验合格证书和准建、准购批文等有关资料,办理登记入户手续。
(二) 渔业船舶登记
(1) 申领《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表》。
(2) 交验下列文件资料:
①按规定填好的申请表;
②批准建造、购买的证明;
③船舶检验证书及影印件;
④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a、买旧船,交原登记机 关的注销证明、买卖合同、收款票据;b、新造船、交建造合同,交接船文件,收款收据;c、其他来源,交相应来源合法证明。
⑤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执照)及影印件;
⑥渔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3)经审核合格,缴交有关规费,签发船舶所有权证书和 登记证书。取得悬挂国旗和水上航行权。
2、 船舶变更登记
船舶登记项目与实际发生变化的,应办变更登记。
(1) 申领《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
(2) 交验下列文件资料:①按规定填好的申请表;②船舶所有权证书,登记证书;③变更项目的批准文件;④渔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3) 审验合格,缴交有关规费,在有关证书更正签注。
3、 船舶抵押登记
(1) 申领《船舶抵押登记申请表》。
(2) 交验下列文件资料:①按规定填好的申请表;②抵押合同书;③船价证明材料;④船舶所有权证书、登记证书(建造中的船舶交验建造合同)。
(3) 经核准登记,缴交关规费,签发租赁登记证明。
(4) 解除租赁关系时,也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4、 船舶租赁登记
(1) 申请《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
(2) 交验下列文件资料:①按规定填好的申请表;②租赁合同书;③船舶所有权证书;④船舶技术证书;⑤准捕(准运)证明。
(3) 经审验合格,缴交有关规费,签发租赁登记证明。
(4) 解除租赁关系时,也须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 船舶注销登记
(1) 申领《船舶注销登记申请表》。
(2) 交验下列文件资料:①按规定填好的审请表;②属买卖船舶的,交验买卖合同,收款收据;③船舶有抵押、租赁登记的,呈交相关文件、证书;④交回签发的船舶相关证书及船号牌。
(3) 审验合格,缴交有关规费,签发船舶注销登记证明。
(三) 船舶航行证书年审
1、 交验船舶航行证书、登记证书、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职务船员证书、捕捞许可证(运输许可证)。
2、 经审验合格,缴交有关规费,给予年审签章。
(四) 船员证书初、升级考证
1、 申领报名表格。
2、 凭体检表到指定医疗机构体验。
3、 交验下列文件资料;①按规定填妥的《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申请表》;②有效的《体格检查表》;③本人身份证及影印件;④大一寸正面半身免冠近照3张;⑤渔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4、 经审验合格者,缴交有关费用。
5、 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学习、考试。
6、 经考试合格者,一个月内签发相应等级的船员证书。
(五) 船员证书审、换证
1、 申领表格:船员证书期满前一个月申领。
2、 凭体检表到指定医疗机构体检。
3、 交验下列文件资料:①按规定填好的申请表;②船员证书;③有效的体检表;④大一寸正面免冠近照2张;⑤渔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4、 经审验合格者,缴交有关费用。
5、 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学习、考试。
6、 经考核合格者,一个月内签发相应等级的船员证书。
(六) 发各类证书
凡渔政部门签发的各类证书发生遗失或灭失,持证人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和申请。
1、 申领有关表格。凭书面报告申领。
2、 交验下列文件资料:①说明情况的书面报告;②按规定填好的相应申请表;③证实情况的有关证明文件、资料;④在当地报刊上发表作废声明;⑤渔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3、 审验合格,缴交有关费用,2个月内,发相关证书。
(七) 海损事故报告与处理
1、 发生海损事故船舶的负责人,应尽快向就近港口的渔政部门报告(可用电报或电话报告)。
2、 船舶进入第一个港口48小时内(在渔港内发生海损事故24小时内),向渔政部门呈交海损事故报告书,并交验船舶登记证书、船舶航行证书、职务船员证书。
3、 接受调查处理,未经渔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破坏事故现场及离开港口。
4、 渔政部门对接报的海损事故,及时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
5、 需渔政部门调解事故经济赔偿的,当事各方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渔政部门提交《调解申请书》。
(八) 渔港水域施工、作业许可证
1、 由施工、作业单位向渔政部门呈交书面申请,并领取《渔港水域施工、作业许可证审批表》。
2、 交验下列文件资料:①按规定填好的审批表;②工程、作业项目批文;③施工、作业方案、设计图纸资料;④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⑤渔政部门要求交验的其它资料。
3、 经审验合格,缴清有关规费后,签发许可证。
(九)捕捞许可证办理
1、渔业捕捞许可证
(1)内地渔业生产者申领许可证
渔业生产者向当地渔政管理部门领取《广东省渔业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后,报当地基层组织加签意见,再报县级渔政部门审核。属县级审批权限的,由县级渔政部门批准,发放许可证;属市级权限的,由县报市级部门批准发放;属省级权限的,由县报市再报省批准发放;属南海区渔政局权限的,逐级上报后,由南海区渔政机构批准发放。
(2)港澳流动渔民申领许可证
申请者必须是港澳籍渔民,同时在当地拥有流动渔民会籍。申请者向当地(县级)港澳流动渔民办公室提出申请,将香港、澳门政府海事管理部门签发的渔船产权证书复印件交该办公室申核,审核后,交当地县级渔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交市、省审批。批准后,由县级部门代发放捕捞许可证。
(十)专项(特许)证办理
1、专项捕捞许可证
包括拖贝、受资源保护管理的鱼类、贝类苗种亲体的捕捞生产,潜捕生产也在专项管理范围。
生产者须向当地渔政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在县、市、省权限范围内审批发放。苗种生产经审批由县级发放;潜捕、拖贝由省审批,市发放。生产者须是拥有生产船的渔业生产者。
2、苗种专项运输证
运输鳗鱼苗种、鲷科类苗种、石斑类苗种等各种受资源保护管理的苗种须办理《渔业种苗准运证》。
运输时,跨县的由县渔政部门开具准运证,跨市由市开具,跨省由省开具。
申请种苗准运证者须准确提供所运苗种名称、数量、规格,运输车船的牌号、押运人姓名、出发地和到达地。各级管理部门根据路途所需时间,确定运输时限。
3、苗种专项收购证
收购鳗鱼种苗、鲷科种苗、石斑种苗等各种受资源保护管理的种苗,须办理《渔业种苗专项收购证》。
(十一)资源费征收
凡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捕捞许可证、专项收购证和专项准运证必须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十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当渔业水域发生污染事故时,应及时报告各级渔政部门,渔政部门将及时进行调查取证、调解。
(十三)渔船检验程序
凡制造、购置(含进口)渔船应首先向渔政部门申请同意制造或购置的批文,其次,由渔政部门编定给船名号,然后才能申请船检部门检验。渔船从建造(初次)检验发证生效之日起,每四年(48个月)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在相邻两次定期检验之间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验。船舶法定检验项目可分为:建造检验、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定期检验、临时检验。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11、《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
12、《渔港费收规定》
13、《广东省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14、《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